對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萬以上3萬以下罰款?
交通運輸部網站消息,《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經2022年9月21日交通運輸部第22次部務會議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李交通運輸部部長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金壯龍
公安部部長王曉紅
商務部部長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譚
莊文蓉,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任
2022年11月30日
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
決定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決定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做如下修改:
1.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擅自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
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絡叫車經營活動的,分別依照前款第項、第項的規定罰款。"
二、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條文序號應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55-79000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改,重新公布。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服務,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是指搭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但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網約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車輛管理工作。
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直轄市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網絡
服務場所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和服務能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外商投資網約車業務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關于外商投資的規定。
第六條申請從事網絡約租車經營的,應當按照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業務申請表;
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
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服務場所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具有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獲取和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訪問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大陸的說明,依法建立和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證制度文本;
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注冊地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一)、(二)項中涉及在線服務能力的材料,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商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確認。同級,并應提供相應的確認結果。確認結果全國有效。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申請從事網約車業務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在線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七條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第八條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應當載明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內容。并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取得相應的《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記錄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準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正式聯網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經營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相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并向社會公告。如業務終止,應將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車輛
第十三條服務場所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申請,對符合條件并按照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經審核登記為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市人民政府對網約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分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
無暴力犯罪記錄;
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申請,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進行檢查考核后,向符合條件并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時,應當保障運營安全,保護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確保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辦理營運車輛相關保險,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報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網約車共享平臺公司應當確保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資質,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工作時間、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并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報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駕駛員和汽車駕駛員在其服務平臺上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在線日志、在線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進行記錄和備份。
第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和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出租汽車計價器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愛尬聊_健康養生>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制度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收集和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車牌等信息。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從事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經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從事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止點的一端應當在許可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四條網絡拼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條網絡叫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告知收集、使用駕駛員、乘車人、乘客等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未經信息主體明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將前述個人信息用于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收集駕駛員、車主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專車駕駛員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路線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網絡叫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網絡與信息安全的規定。所收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存儲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口上述信息和數據。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和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和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保存相關記錄,并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八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服務。不得以私家車共享名義提供網約車服務。
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和駕駛員不得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的信息共享。信息共享應包括車輛和駕駛員的基本信息、服務質量和乘客評價信息等。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和發證管理。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評價,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評價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查閱轄區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注冊、經營、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條通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利用相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規定,危害網絡與信息安全,或者利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 并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置被認定違法違規的網約車平臺公司。
公安機關和網信部門應當對網絡安全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絡汽車共享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將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第三十三條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或者變相從事網絡召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
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作廢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從事網絡叫車經營活動的,分別依照前款第項、第項的規定罰款。
第三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對每一違法行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
服務車輛未能獲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服務車輛與線下服務車輛不一致;
服務商未能獲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線上服務商與線下服務商不一致;
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起止點不在許可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
未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相關信息的;
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執行投訴舉報制度的;
不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獲取相關數據和信息的;
未履行管理責任,造成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的行為。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吊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六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每起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非法收費;
對舉報、投訴服務質量或者對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進行打擊報復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吊銷或者撤銷從業資格證。
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納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三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相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通信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如果給信息造成損失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絕履行或者拒絕按照要求為公安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私人小客車合乘,又稱拼車、搭車,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業務。
登記為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的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登記為預約客運出租汽車的小型微型營運客車,按照該類營運客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達到的標準報廢。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網約車報廢標準的具體規定,并報國務院商務、公安、交通等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