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微信親屬卡存漏洞,成最新詐騙利器!?
手機支付功能給人們生活提供了太多便利,移動支付只需一部智能手機即可輕松實現支付消費,它的方便不僅只在網上購物,現在吃飯、坐公交、地鐵、轉賬等都能夠在一瞬間實現交易,得到了廣大用戶和消費者們的熱評和追捧。移動支付同樣具有銀行卡一樣的基本消費流程,但真的百分百安全嗎?
2019年5月初,陳宇(化名)乘坐出租車到成華區某廣場路口,到了目的地,出租車計價器顯示車費為人民幣30元。
陳宇掏出手機,表示要用微信掃碼支付,司機也出示了收款二維碼。這時,陳宇表示,司機的二維碼有點問題,自己掃碼后支付不了,讓司機添加自己為微信好友,陳宇通過微信親屬卡給司機轉錢支付車費。司機一聽那么麻煩,有些不愿意,于是陳宇主動提出,讓司機把手機拿給自己來操作。
隨后,陳宇將出租車司機的手機拿了過來,他先是向司機發送了一個30元額度的微信親屬卡,緊接著他趁司機不備,通過司機的微信親屬卡向自己轉了3000元額度,再將該操作記錄刪除。此時發送了微信親屬卡的陳宇和司機已經完成了微信親屬卡的綁定,之后陳宇通過消費的方式,在購物時掃描自己的二維碼,很快就用光了微信親屬卡里的3000元額度。
在此之后,陳宇多次以相同手法與他人綁定親屬卡,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盜竊微信綁定的銀行卡內資金。當然,他最終也難逃法網。本案經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陳宇犯盜竊罪作出有罪判決。
解讀嘉賓
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檢察院
檢察官朱鵬飛
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可能大家會有疑問,本案為什么會被認定為盜竊罪而不是詐騙罪呢?陳宇不是欺騙司機而獲取了錢財嗎?
首先我們先來理解一下盜竊和詐騙的區別。盜竊罪一般是秘密竊取,犯罪分子以被害人未發覺的手段方法,將財物據為己有,如大家常見的在公共場所扒竊。而詐騙罪一般是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后主動將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比如有人以冒充他人身份、編造謊言等方法來騙取他人的錢財。我們在認定一個案子是盜竊罪還是詐騙罪時,通常就是區分被害人是否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果被害人并沒有處分自己的財產,當然也就不構成詐騙罪了。
我們看,本案中被告人陳宇利用出租車司機對微信親屬卡、支付寶親屬號的不了解,以支付車費為由操作司機的手機,綁定了對方的微信親屬卡,再通過消費的方式盜走了司機微信綁定的銀行卡里的資金。
也就是說,被害人在本案中沒有因為錯誤的認識而主動處分自己的財產,而是因為不懂微信親屬卡的規則,而被陳宇抓住了這個漏洞,被動的配合陳宇完成了盜竊。被害人在自己不懂的情況下把自己的手機給了陳宇,被綁定了微信的親屬卡授權,又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陳宇以進店消費<愛尬聊_知識大全>的方式完成了盜竊,因此,陳宇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而非詐騙罪。
盜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當心“親屬卡”成為非法獲利工具!
所謂“親屬卡”是微信自帶的代付功能,在父母、子女或者好友贈送后,自己使用親屬卡消費時,消費資金將自動從對方的支付賬戶扣除。這個功能的上線本是為了方便親人消費使用,享受網絡支付帶來的便利,特別是對于未綁定銀行卡的未成年人,家長也便于掌握孩子的零用錢去向。但就是這樣一個便利功能,卻被不法分子盯上,將它變成了實現自己非法目的的工具。
涉及到微信的犯罪方式比較多,常見的有犯罪嫌疑人通過非法手段購買微信用戶賬號信息,添加好友并假裝是號主的親戚或者數人,在通過“噓寒問暖”、“攀親帶故”與被害人拉近距離后,將其拉入諸如微商、股票、投資的微信群,群里的真韭菜就只有被害人一個,其余都是當托兒的同伙,哄騙被害人花錢購物、買股票、買理財產品,甚至是參與賭博或者投資。還有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限額后無法支付,或在掃碼后謊稱“網絡不好”來欺騙商家。一個個真實的案例也提醒大家在使用移動支付消費時,一定要保持警惕態度,特別是對于一些自己不了解、不清楚的功能,不要輕易的讓陌生人代為開通,更不要將自己的手機交給陌生人隨意操作。當出現他人主動贈送“親屬卡”時,一定要保持冷靜,不要認為自己已經得到好處,就放松了警惕也松開了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