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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溺亡疑案兇手申訴18年 獲最高檢立案復查?

頭條新聞,這是浙江紹興馬鞍鎮一起女子溺水案。

事發現場只有三個人,一個死了,一個庭審前失蹤,一個被判故意殺人罪。

在法院認定的兇手服刑18年后,案件迎來轉機。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審查。

命案發生,女子溺亡。

現年67歲的陳已服刑18年,但他“不服罪”,一直申訴至今。

2004年夏天,他48歲的時候,浙江紹興縣馬鞍鎮長虹閘村發生了一起命案。8月8日,事發第二天,警方接到村民報案后勘查現場,發現一名叫徐柏梅的女子在附近的大寨河溺亡。

尸檢報告顯示,死者胃中檢測出鎮靜催眠藥物。

之后確定死者在死前是在遇到鎮靜催眠藥物后溺死的,結論是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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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4日,案發一周后,警方認為犯罪嫌疑人為陳、劉某某、劉炳連,遂將其刑事拘留。

頂尖新聞記者走訪了解到,1955年出生的陳是長虹閘村人,初中畢業后外出打工。1999年,他從深圳回到紹興,自學法律知識。雖然沒有通過司法考試,但他有相當的法律知識,并以撰寫法律文書為生。他被稱為“本土律師”。

劉炳聯是陳的再婚妻子,劉某某是劉炳聯的哥哥。從2003年到案發前,劉一直住在陳租住的家中。

據紹興市檢察院指控,徐白梅生前與陳有經濟糾紛,徐白梅的多次糾纏使陳產生邪念。

根據涉案材料,劉炳聯對陳與徐之間發生的事情一無所知,被排除嫌疑。劉某某作為證人出庭。他在證詞中提到,陳把一個人形的東西推到河里,拿起一根竹竿捅了幾下。后來,陳把被扔下的事告訴了他。

根據該案材料,在陳、劉炳連、劉某某被拘留的當天和次日,陳至少作了兩份相互矛盾的供述。他先是聲稱是三個人一起殺的,后來又聲稱是他一個人干的。在隨后的多次供述中,他們都否認殺人。

頭條新聞走訪長虹門村了解到,陳身高168 cm左右,偏瘦。在村民眼中,他性格內向,健談,是村民普遍認知中的“老實人”。案發前,陳大多在家為村民寫“狀子”,家境貧寒的人會免費代寫。

2005年3月1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一審判決書顯示,案發當晚,許白梅到陳家要求還錢時,陳讓許喝下加了安眠藥的綠豆湯,許喝下后睡著了。陳用尼龍繩、編織袋、窗簾布將許白梅捆綁起來,將許白梅和許的自行車搬到劉的船上。當晚10時許,陳讓住在隔壁的劉幫忙開船。劉行駛至紹興縣濱海開發區南新村附近大寨河時,陳將徐白梅和徐的自行車拋入河中,致使徐白梅溺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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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的謀殺動機

陳的一審辯護律師謝說,她和陳在案發前就認識。在陳自學法律的過程中,經常向她請教法律方面的問題。陳給她的印象是“誠實、善良”。本案一審期間,辯護人到該村走訪,認為陳沒有殺人動機。

在紹興市檢察院的指控中,陳與徐白梅的經濟糾紛源于徐白梅“找人幫他出氣未果”。

據起訴書稱,案發前兩個月,即2004年6月的一天,徐白梅在陳家見到了陳的侄子肖某某。徐白梅表示愿意出錢讓肖某某幫忙教訓與他有糾紛的鄰居,肖某某表示同意。

不過,否認了陳對此事的保證。陳某在訊問筆錄中稱,案發當年6月22日至24日,肖某某來紹興看望劉某某,住在陳家。許白眉恰好在陳家,她找陳商量起訴其他事情。期間,徐某愿意出錢讓肖毆打有糾紛的鄰居,陳當即勸阻。

據陳供述,此事由劉某某擔保。劉曾經說過:“沒關系,XX不做,我就做。”“我保證,至少我是負責任的。”

二審辯護人顧在辦案中發現,陳的再婚妻子劉炳蓮是湖南邵陽縣人。婚后,陳與劉炳聯共同生活在浙江紹興,與劉炳聯家聯系不多,與肖也不熟。而劉某某已在紹興多年。他曾“與許白眉為近鄰,交往歷史悠久,與子女公婆相稱”。劉某某也是肖的親屬。對肖來說,關系更近的是劉某某。

顧還發現,在向肖某某追討8000元的過程中,劉某某耗時一周,行程數千公里,比較耗時,也比較主動,愿意將一半的錢還給徐白梅。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是陳提供了擔保。

對于“擔保人是誰”的調查,按照刑事案件偵查規則,應該有肖某某的說法。但在判決書中,肖某某并沒有作為證人出庭,也沒有肖某某的證言。

判決書顯示,2004年6月的一天,陳的侄子肖某某從湖南老家到浙江紹興縣探親時,認識了該縣馬鞍鎮高河村的婦女徐柏梅。蕭聽說許白眉和鄰居許阿鷗鬧矛盾后,主動提出要幫許白眉教訓許阿鷗一頓。許提出付給肖10000元,讓他去教許阿甌兩兄弟,陳也愿意為此擔保。

同年7月初,肖某某拿到徐某8000元后潛逃。此后,徐白梅多次找陳要求肖某某退錢。陳和妻子劉某某到湖南找肖某某退錢。后來,陳因為許白眉糾纏要他還錢,產生了殺人的邪念,并準備了安眠藥。

本案上訴階段的代理律師蘭認為,陳的經濟狀況在當地屬于中等偏上水平,陳是否有可能為了還清8000元而殺害徐白梅,值得懷疑。

根據一審判決書中的記載,一審紹興中院駁回了辯護人提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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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的安眠藥?

一審宣判后,陳提出上訴。

上訴狀中提到,本案中究竟是誰給徐白梅下藥,是誰將徐白梅推入河中等諸多事實尚未查明。

二審中,死者體內鎮靜催眼成分的來源凸顯,成為庭審焦點。

紹興縣公安局作出的尸檢報告顯示,死者胃內容物中檢出安定、苯巴比妥等鎮靜催眠成分。

在起訴書中,檢方發現陳給準備了安眠藥。紹興縣馬鞍鎮姚家埠社區服務站醫生出具的證言稱,2004年8月7日,案發當天,陳在其服務站購買舒樂處方藥10余種。醫生還提供了一份處方復印件來證明。

偵查階段的訊問筆錄顯示,陳否認用安眠藥做壞事。在他的第一份訊問筆錄中,他說藥是劉給的,然后在筆錄中承認吃了兩次藥。在隨后的三次筆錄中,劉被認定為吸毒。

至于陳買安眠藥的地方,陳在筆錄中提到是放在他家客廳的書桌上。陳在手寫的申訴材料中還稱,事發后第二天的8月8日,安眠藥還在。

二審中的辯護人質疑在死者的胃內容物中發現了兩種安眠藥,

此外,安眠藥放入綠豆湯的時間以及是誰放的也是二審的焦點。

據案中材料顯示,案發當天,許白梅于下午5時許到達陳家,隨后與劉某某一起吃了一碗綠豆湯。陳當天下午7點多回到了女兒家。三人一起聊到8點多,每人吃了一碗綠豆湯。

二審辯護人認為,如果第一碗湯被下藥,與陳無關;如果第二碗湯被下藥,劉也可能作案。釋放安眠藥的時間和釋放者是誰,在偵查階段和審判階段都沒有查清楚。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辯護人提出的藥品成分、給藥人、交付時間等問題未明確置評。

關于本案的物證,一審判決書顯示,浙江省公安廳作出的物證檢驗報告確認,現場從尸體上提取的綠色尼龍繩與陳家中提取的尼龍繩具有相同的形態特征和化學成分。

上訴律師蘭認為,雖然這些物品來自陳家中,但鑒于劉長期租住在陳家中,雙方關系良好,并有物品共享,不排除劉利用陳家中物品實施殺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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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追蹤的線索

2005年10月25日,浙江省高級法院認定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審判決書顯示,原審判決認定的被告人陳故意殺人的事實,有多項證言和證據證實。陳在筆錄上也有供述,與上述證據反映的情況基本一致。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

浙江省高院表示,至于上訴和辯護的理由,經調查發現,陳提出的擔保人和兇手均為劉良德,僅為一人之言。目前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也與他當初的供述不符。故陳對此的異議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愛尬聊_頭條百科>告人陳因瑣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后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但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可能不會立即執行死刑。原審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是,如果量刑不當,就會改判。

陳被判刑,他的妻子與他離婚,他的兒子患有嚴重的抑郁癥,他靠毒品生活了10多年。父母老了,身體越來越差。

《新聞縱橫》記者從該村了解到,作為前期調查的另一名嫌疑人,劉在審訊過程中不知去向。長虹閘村多名村民及村委會有書面證明稱,2004年10月,紹興警方多次到該村詢問劉下落,均無果。最高新聞記者向事發時的一審律師、兩名村干部和兩名村民證實了這一情況。在村民眼里,2004年,劉的下落不明。

正在服刑的陳一直在抱怨。在他的訴狀中,他描述了事件的另一個版本。陳說,事發當晚,他沒有在綠豆湯里放安眠藥,也沒有把許白梅推進河里。

至于為什么要跟著徐白梅和劉某某上船,陳在訴狀中寫道,“是因為聊天的時候,徐白梅說她家有個外地人開店,生意很好。她每天晚上12點關門,我也想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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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辯護律師謝告訴《頭條新聞》記者,事發時,船上只有三個人:徐柏梅、劉某某、陳。作為犯罪嫌疑人,劉說是陳把人扔下海,但沒有證據支持,也沒有證人。這太牽強了,我無法相信

202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回復陳稱,其申請的案件監督已經受理,因案件復查,辦理期限延長至4月15日。

編輯 舉報 2023-03-02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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