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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偉新能: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珈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臨?

  珈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會議)于2022年6月24日(星期五)召開。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唐永生律師、陳紅雨律師(以下簡稱德恒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珈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德恒律師就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現場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等相關事項進行見證,并發表法律意見。

  (三)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相關事項的事前認可意見、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布的《珈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臨時股東大會通知》);

  德恒律師得到如下保證: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復印件等材料、口頭證言均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有關副本、復印件等材料與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見中,德恒律師根據《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的要求,僅對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大會規則》的有關規定,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和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發表意見,不對本次會議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這些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及準確性發表意見。

  德恒及德恒律師依據《證券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以及本法律意見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德恒律師對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及召開的相關法律問題出具如下法律意見:

  1. 根據2022年6月8日召開的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決議,公司董事會召集本次會議。

  2. 公司董事會于2022年6月9日在巨潮資訊網()發布了《臨時股東大會通知》。本次會議召開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會議的召開日期已達到15日,股權登記日與會議召開日期之間間隔不多于7個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會議的召集人、召開時間、召開方式、股權登記日、出席對象、會議召開地點、會議審議的事項及議案、會議登記方法、會議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并依法披露了獨立董事的意見及理由。

  德恒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本次現場會議于2022年6月24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區科苑南路3099號中國儲能大廈33層A公司會議室如期召開。本次會議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及方式與《臨時股東大會通知》中所告知的時間、地點及方式一致。

  本次網絡投票時間為2022年6月24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2年6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2年6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 本次會議由董事長丁孔賢先生主持,本次會議就會議通知中所列議案進行了審議。董事會工作人員當場對本次會議作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本次會議的會議主持人、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等簽名。

  德恒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會議內容與通知所告知的內容一致,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一)出席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理人共13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376,059,323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5.6226%。其中:

  1.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 4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202,125,077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4.5213%。

  德恒律師查驗了出席現場會議股東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證券賬戶卡、授權委托書等相關文件,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系記載于本次會議股權登記日股東名冊的股東,股東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線. 根據本次會議的網絡投票結果,參與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共 9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 173,934,246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1.1013%。前述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認證。

  3. 出席本次會議的現場會議與參加網絡投票的中小投資者股東及股東代理共計 8名,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 460,7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559%。

  (二)公司董事、監事以及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會議,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德恒律師列席了本次會議,該等人員均具備出席本次會議的合法資格。

  德恒律師認為,出席、列席本次會議的人員及本次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一)本次會議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的方式對本次會議議案進行了表決。經德恒律師現場見證,公司本次會議審議的議案與《臨時股東大會通知》所列明的審議事項相一致,本次會議現場未發生對通知的議案進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會議按《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規定的由股東代表、監事代表與德恒律師共同負責進行計票、監票。

  (三)本次會議投票表決后,公司合并匯總了本次會議的表決結果,會議主持人在會議現場公布了投票結果。其中,公司對相關議案的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多帶帶計票并多帶帶披露表決結果。

  德恒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結合現場會議投票結果以及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網絡投票結束后向公司提供的本次會議的網絡投票結果,本次會議的投票結果如下:

  表決結果:同意375,921,423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633%;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367%;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同意173,796,34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07%;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793%;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同意173,796,34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07%;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793%;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同意173,796,34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07%;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793%;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同意173,796,34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07%;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793%;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同意173,796,34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07%;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793%;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同意173,796,34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07%;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793%;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同意173,796,34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07%;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793%;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同意173,796,34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07%;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793%;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同意173,796,34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07%;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793%;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同意173,796,34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07%;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793%;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同意173,796,34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07%;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793%;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同意173,796,34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07%;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793%;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同意173,796,34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07%;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793%;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六)以特別決議審議通過《關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報告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73,796,34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07%;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793%;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同意173,796,34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07%;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793%;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同意173,796,34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07%;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793%;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同意173,796,34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07%;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793%;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十)以特別決議審議通過《關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及采取填補措施和相關主體承諾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73,796,34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07%;<愛尬聊_知識大全>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793%;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表決結果:同意173,796,34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07%;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793%;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十二)以特別決議審議通過《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具體事宜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73,796,346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9.9207%;反對137,90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793%;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22,8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70.0673%;反對137,90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29.9327%;棄權0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282,201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61.2548%。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282,201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61.2548%。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282,201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61.2548%。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262,401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56.957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282,201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61.2548%。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262,401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56.957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62,406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13.5459%。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62,411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13.5470%。

  其中,出席會議的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62,421股,占該等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13.5492%。

  本次會議主持人、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其代理人均未對表決結果提出任何異議;本次會議議案獲得有效表決權通過;本次會議的決議與表決結果一致。

  德恒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綜上,德恒律師認為,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現場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以及本次會議的召集人的主體資格、本次會議的提案以及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會議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此頁為《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珈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之簽署頁)

編輯 舉報 2023-03-17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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