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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兒女上學與“那個男人”領證 怕影響孩子此前未報警?

據紅星新聞報道,2013年10月,25歲的佤族女孩喬云在被拐賣多年后回到云南滄源老家時,已是兩個孩子的母親。

我的家鄉變得陌生,當我聽到熟悉的地方口音時,喬云無法用同樣的語言回答。面對年邁的父母和身邊的孩子,喬云推遲了報警。直到2023年初,她才下定決心公開求助。今年2月,云南臨滄滄源縣警方立案偵查。

喬云說她希望綁架她的人會付出應有的代價。

3月23日,紅星新聞聯系了喬云所在村莊的村支書和當地鎮政府的工作人員。他們均向記者表示,喬云已被綁架,案件后續情節以官方通報為準。3月27日,臨滄滄源縣委政法委書記告訴記者,據他了解,

在外出打工迷路后,她的父母沒有報警,因為帶她去上班的楊當時是的男朋友。楊承認他拐賣婦女。“目前,公安機關正在處理。”

說明自己的情況

14歲移民工人被綁架。

試圖逃跑,但被那個人抓住了。

喬云是云南滄源人。2003年,14歲的她輟學到縣城打工。因為家里有很多孩子,喬云想為父母分擔經濟壓力,所以她產生了在其他地方工作的想法。

雖然家人不同意,但當老鄉楊告訴她和另一個伙伴可以帶他們出去工作時,選擇了和楊一起離開滄源縣。

喬云說,那時候她還沒有手機,離開滄源出去打工也沒時間和父母交流。“那時候我媽會來縣城看我,但是我離開滄源的時候,我都沒來得及和父母道別。”后來她才知道,她走了以后,父母到處找過她。

但是我找不到,所以我以為喬云“走了”。

她不會想到一個輕率的決定會改變她的生活。告訴《紅星新聞》,一路上的開銷基本都是楊一個人承擔的。“我當時很信任他,所有的費用都是他出的。”但隨后楊開始向湘橋云索要相關“費用”。

“我們倆基本都沒錢,然后他就開始逼著我們賣了我們。”

楊帶著和她的另一個姐姐一路向北,最后停在陜西。一天,接到楊的通知,說要給他們找個婆家。“他叫我們起來洗,我們不同意。我們說是出來打工的,所以第一次就沒賣。”

但是好景不長。此后,楊不斷要求還錢,最后逼迫“嫁”出去。“他說讓我在那里結婚,然后過幾個月來接我們。因為他在威脅我,我別無選擇。”

2004年11月左右,巧云記得,自己被以不到3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寧夏固原某縣城的“買家”。她被“買方”家的一對兄妹接走,其中29歲的男人,后來成為了巧云兩個孩子的父親。在講述這段經歷時,

巧云對于兩個孩子父親的稱呼,一直是“那個男人”。

巧云的記憶中,她被接走時并沒有過多的反抗,更多是絕望和麻木。她在汽車上顛簸了很久,隨后步行到買方家中。

巧云首先跟“那個男人”的妹妹同住一起。她告訴紅星新聞,因為同是女性,這個女孩在生活上對她頗為照顧,“她會給我洗衣服,做飯”。

起初,買方會盡量照顧她的飲食習慣和生活習慣,“沒有強迫我勞動或者是別的,一開始也并沒有過多地限制我的自由。”巧云說,但幾個月過去,楊某并沒有來接巧云。對父母及故鄉的思念,讓巧云不斷萌生逃跑的念頭。

2005年的一個雪夜,巧云終于下定決心出逃,“我在云南長大,都是青山綠水的。那天突然就下起了大雪,然后樹上光禿禿的,突然就非常想家,決定晚上就跑。”

這次出逃從一開始就注定了失敗。就在巧云深夜想通過高大院墻下的梯子離開時,“那個男人”與她在院落中“不期而遇”。巧云爬上梯子,從高墻上跳下栽入厚厚的積雪中,蹣跚著跑出了幾十米,就被他追上,

“我知道他說讓我跑是反話,也是在試探我。我跑了幾十米就摔倒在雪地里了,那個男人追上我踢我的小腿,然后把我帶了回去。”

這次逃跑之后,“買家”一方對巧云開始嚴加看管,“他們看我看得很緊,白天院門都是鎖著的,如果他們要出去,家里房間的門也是鎖著的。”

無奈

生下兩個孩子

為解決兒女上學問題與“那個男人”領證

在買方家住了近一年后,“那個男人”最終還是對她“下了手”。

巧云說,“那個男人”趁他妹妹不在家,強迫她發生了關系,“他來到我的房間,然后就用細麻繩把我的雙手反綁了。”

生第一個孩子時,巧云給家里寫了信,隨后她接到了母親打來的電話,“我們兩個都很平靜,但我的心里真的很痛。當時覺得自己可能再也逃不出這個境地了。”

生了孩子,又與家人建立了聯系,巧云回家的念頭漸漸被壓下去了一些。但對于“那個男人”,巧云始終保持冷漠,“就是很討厭那個人,你不喜歡的人,你怎么看他都不順眼。”

生活的瑣碎和無時不在的看管也讓她不堪重負,巧云說,自己曾意圖輕生。她那時候總是覺得,自己在別人的地盤,做什么都是于事無補的。

此后,巧云又生下了一個孩子,“在大女兒年紀大一些時,我基本上可以出門了,但那時候也麻木了,有時候看著自己的兩個孩子,心情會稍微好一點。”

巧云說,大女兒4歲時,曾經問她是不是被拐來的,這個問題讓她無比傷心,“孩子什么都是知道的。”

兩個孩子最終成為了巧云最大的牽掛。

2013年,在巧云趁男方外出打工逃回云南滄源故鄉后,她為了解決孩子的上學問題,甚至主動聯系了“那個男人”,并再次返回寧夏辦理了結婚證。

對于和男方領結婚證一事,巧云告訴記者,在2013年孩子上學需要戶口,給孩子補辦戶口時,自己也咨詢過,以為必須要結婚證,當時不知道還有其他落戶途徑,所以就和他領證了。

在辦理了結婚證后,“那個男人”曾經和她短暫回到滄源生活過一段時間。隨后“那個男人”以上學為理由將大女兒帶回了寧夏,2015年,“那個男人”又把小兒子也帶走了。

從2013年回到故鄉之后,巧云一直沒有報警,一雙兒女成了她最大的軟肋。巧云希望追究楊某的法律責任時,也擔心會牽連到“那個男人”,從而影響到自己的兩個孩子。另一方面,她也覺得“因為事情過去那么久了,

還領了結婚證,說出去也沒有人相信”。

在兩個孩子被接走后,巧云再也沒有和他們見過面,但她還是會跟孩子在微信上聊天。2023年初,巧云決定公開求助前,曾小心翼翼地征求了大女兒的意見,“我是要抓一些壞人,可能會讓你父親受到一點牽連,

希望你能理解。”巧云說,當時女兒的反應“比較平靜”。

釋法

如今是否過了追訴期?

“買家”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今年2月,巧云聯系上知名打拐志愿者上官正義,訴說了自己的經歷,并將其經歷在網絡公開。2月10日,巧云拿到了滄源縣警方的立案告知書。當地警方認為她被拐賣一案,符合法定條件,已經立案偵查。

3月23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到云南省臨滄市滄源縣檢察院,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案件正在核查中。對于究竟是對“是否批捕的核查”還是對案件其他細節的核查,上述工作人員稱暫時不便答復。

云南省臨滄市滄源縣委政法委回應表示,在巧云公開求助之后,他們就派了工作專班前往巧云的戶籍地及常住地了解情況,“后續的工作還在開展當中。”

3月27日,臨滄市滄源縣委政法委書記向記者表示,據其了解,巧云外出打工走失后,其父母并未報警,原因在于帶她打工的楊某是巧云當時的男朋友,“男朋友把她賣了,一直都沒報過案,所以說現在案情還有點復雜,

已經交由我們公安部門依法在重新梳理。”該書記還表示,楊某承認自己拐賣婦女,“目前公安機關正在處理”。

為兒女上學與“那個男人”領證 怕影響孩子此前未報警?

當地警方出具的立案告知書

在等待案件調查過程中,巧云亦有對案件已過追訴時效的擔憂。

對此,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根據《刑法》 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同時,“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林小明表示,由此可知,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其追訴時效為20年,而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如果當事人所述確鑿,

從2004年11月犯罪之日起算尚未過追訴期,從2013年犯罪行為終了計算,也沒有過追訴期。”此外,按照《刑法》 有關規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即便追訴時效已經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核準進行追訴。”

另一方面,對于收買被拐婦女一方,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刑法》 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不過,林小明律師表示,追究收買方的刑責,

會影響其直系親屬,這意味著她的兩個孩子會受影響,如果當事人愿意諒解,收買方的刑罰則會從輕或<愛尬聊_百科知識大全>減輕。

此外,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記者梳理近10年逾400份涉及“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決文書發現,在刑罰方面,將收買被拐婦女罪與強奸罪、非法拘禁罪等數罪并罰因而刑罰較重的案件不占主流地位,

絕大部分判決僅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一罪進行定罪處罰,緩刑的適用率較高,約占7成。

編輯 舉報 2023-03-28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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