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和兇手不認識 遇害后尸體被轉移藏匿?
橙柿互動·都市快報消息,這兩天,網上爆出有游客在入住拉薩某網紅客棧驚險經歷:他曾在床下有尸體的房間入住過,還在床上睡過。
這本是4月30日發在某旅游平臺上的一條評價,目前已被刪除,目前網上流出來的是當時此評價帖子的截圖。
這位網友在評價帖內容中,訴說自己的經歷,“這個酒店太差了,此生會因為這個酒店對住店發生陰影。我在酒店睡覺,床底發現有死尸,還是他殺,還臭了。我是20號入住的。真的希望大家不要再住這個酒店了”。網友還貼出了自己的入住消費憑證和派出所筆錄。
但這則評價帖出現后,涉事的客棧工作人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否認,稱網友發布的差評屬于虛假信息。“你覺得正常的答案筆錄,公安會讓你拍照帶出來嗎?“
很快,客棧被“打臉”。
當天下午,上述網友再次發帖“西藏拉薩古x客棧驚心動魄一幕”,稱自己發布的內容屬實。
入住后,因為房間有臭味,后來到晚上7點回來換到了4樓房間。
“凌晨1點多,前臺來敲門了,說警察找,我想什么事了,后來我就出來了,警察問我了些細節,然后告訴我了,尸體就在我床底下。把我嚇得……”
從網友所述來看,尸體就在他此前睡過的那個有臭味的3樓房間。后面,他又補充了和店長的聊天記錄。
這次,客棧店長說:這個事情,我們也是受害者,我們都正在配合警察調查。
5月1日,此事在蘭州鐵路公安處發布的一則通報中揭開真相。
蘭州鐵路公安處乘警支隊指揮室接拉薩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通報稱:
4月21日,拉薩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民警在一客棧內發現被害人王某尸體。經查,王某系被他人殺害,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高某已逃往蘭州方向,有可能從蘭州方向乘坐火車逃往內地,也有可能再次作案。
隨后,警方通過調取監控視頻和走訪線索,鎖定了嫌疑人高某,并發現他已經乘坐k306次列車離開拉薩。考慮到是暴力性犯罪且嫌疑人作案手段兇殘,結合列車夜間運行,旅客都在睡夢中沒有防范意識,車上只有一名警力的情況,蘭州鐵路公安處立即協調增派5名警力支援,并化妝成列車員,在列車運行過程中利用核驗車票信息的借口,將嫌疑人高某鎖閉列車端門,并疏散其他乘客。最終,在列車到達蘭州站前,警方成功將高某制服并帶下車。
蘭州鐵路公安民警回憶說,高某被抓前在車上還換過車廂,“當時車上只有一名民警和安全員,他當時買的車票是15車4B中鋪,但他當時看周圍男的旅客較多,就換到了5號上鋪”。在警力較少情況下,增援的5名咸陽站派出所民警化妝成列車員,先疏散了其他旅客,再實施抓捕。最后,成功將高某抓獲,“從他身上搜出被害人王某的身份證及蘋果手機、銀行卡等。”
昨天晚上,有知乎網友發帖稱是被害人家屬,帖子稱被害人和兇手并不認識,且被害人被害后還被兇手轉移到涉事房間后,兇手還給被害人辦了退房。在帖子里家屬質疑酒店未盡相關管理責任。記者核實,發帖人為被害人親弟弟。
推斷案發時間在21日上午前
網上此前還有議論說,兇手作案是發生在4月11日,但上述曾住過涉事酒店的網友否認這一事件,稱“應該沒幾天。”
目前,無法具體確認高某具體作案時間。
我們結合網友所述先來捋下時間線:
網友反映的是他20日訂房間,21日入住,21日晚上7點多換房,22日凌晨1點30分左右,警方上門調查。
要說明的是,網友兩則帖子里所稱時間不一樣,第一則是20日入住,第二則是21日入住,推測第一則可能是筆誤。
上述入住網友還解釋說,這是他第一次來拉薩,4月20日,自己和朋友一行人前往拉薩旅游,拉薩古x客棧屬于網紅酒店,比較搶手,20號當天沒有房間。第二天中午才辦理的入住,房型為大床房,位置在3樓。
根據蘭州鐵路公安抓捕視頻顯示,抓獲高某時間是22日清晨6點32分左右。
一般,酒店服務員打掃整理房間至少需要2小時。
據蘭州鐵路公安通報內容再結合網友中午入住時間推斷,兇手作案時間至少在21日上午之前。
前述網友在晚上7點左右換房后,服務員打掃后發現問題報了警,推斷報警時間在21日八九點后。警方在接到報警后,9個小時左右抓到了兇手。
警方接警后,第一時間,會找入住網友、客棧經營者、服務人員等詢問調查。
網友在時隔9天后才發帖。但當天上午,客棧工作人員否認,這里明顯是客棧的工作人員在說謊了。
一般,客棧發生這么大的事情,警方在調查時,考慮偵破需要,會叮囑相關人員要保密,但保密是保密,針對質疑,客棧卻說是虛假信息,這種回應并不妥當。
上傳筆錄也是違法的
同時,網友為了證明自己說的是真的,上傳了自己筆錄照片,這個做法是否合適。
網友是以“證人身份”被警方叫做詢問筆錄的,他所說的屬于證言。
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繆渭川律師打比方說,比如有人在江邊晨跑發現河里有東西浮著,走近看是尸體,就報警了,“他屬于發現結果的人”,而民警展開調查時,按照辦案需要也會找這個報警的人詢問了解,這個報警人說的就是證言。
《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而警方偵查辦案中的證據,都是屬于偵查秘密。從這個角度來講,網友拍照發布出來,是違法的,但因為他這么做沒有引起嚴重后果比如引起偵查方向錯誤等等,現實中可能不會被追究。
另外,網友上傳筆錄照片能發出來,平臺監管審查上也存在漏洞。
床距離地面大約有10-15厘米空隙
此外,大家討論最多的是關于酒店責任問題。
一般,客人退房后,酒店要打掃好衛生,為下一位入住者提供服務。
此前,也有酒店發生命案,但都是酒店工作人員第一時間發現報警。也有客人入住酒店后自殺,服務員發現入住多天沒出門,及時查看發現異常。
也就是說,一般酒店服務員對住客表現是否異常還是很敏銳的,能及時發現異常。
據前述網友所述在中午前辦好入住,推斷前一任在上午退房;另,前述網友至少有兩次提出房間有異味,第一次服務員稱是下面面包店味道;第二次網友再次提出有臭味才換了房間。
那么,是不是涉事客棧的床屬于那種比較難打掃的呢?
這說明該客棧服務人員在日常管理中,對異味等問題,是不警覺的。
律師:酒店先賠償客人,再向犯罪嫌疑人追責
入住網友還反映說這件事后,最近都睡不好,事發后,他曾和客棧協商賠償問題。
這家客棧要不要因此負責呢?
繆渭川律師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一些賓館、商場、車站、機場、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如果這些經營者們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有人損害的,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因為另外人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這個第三人來承擔責任,不過經營者、組織者也<愛尬聊_頭條百科>沒有盡到安全保障,所以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經營者所承擔的補充責任,事后可以去找第三人賠償。
“消費者可以據此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反映,要求客棧賠償,也可以自己提起起訴要求賠償。”繆律師說,“客棧再向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賠償。”
提醒:單身女性盡量不要住走廊盡頭房間
另外,我們在外住宿時也要注意安全。
入住后,檢查下房間門窗是否安全,是否被不法分子藏有針孔攝像之類,留心看看插座、空調出風口等地方是不是有異常;另外,女性如果多帶帶在酒店住宿,最好不要選擇走廊盡頭的房間。一個主要原因是,一些酒店的走廊盡頭可能是攝像頭盲區,一旦發生什么意外,很難及時發現;還有一個原因是,因為酒店安排房間,一般從兩頭開始安排,但有些人不愿意住盡頭,這樣導致盡頭房間入住率低,因為沒人住,清潔人員打掃衛生也不一定會很仔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