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中管干部同時被開除黨籍 與多名落馬高官一樣都涉嫌這項犯罪?

上觀新聞消息,今年1月6日同一天落馬的兩名退休中管干部,整整半年后又同時被通報處分。
7月6日下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同時發布兩條消息,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王雪峰和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何澤華,由于嚴重違紀違法,雙雙被開除黨籍,并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多名“老同事”已落馬
王雪峰被查時已經退休5年。他1954年11月出生,河北永年人,參加工作47年全都在河北工作,曾長期任職于紀檢監察系統,還曾任河北省預防腐敗局局長。
早年王雪峰曾在家鄉永年縣工作了21年,從煉鐵廠的一名工人做到縣委副書記。
早年他曾在邯鄲市馬頭煉鐵廠當了3年工人,后來進入河北礦冶學院冶金系煉鐵專業學習,畢業后回到煉鐵廠做了技術科干部,2年后進入永年縣委辦公室工作,8年里就做到了縣委副書記,此后還曾任館陶縣縣長,邯鄲縣縣長、縣委書記等職。2001年起,王雪峰擔任河北省紀委常委,2004年起任省紀委副書記,2007年兼任省監察廳廳長,次年任省紀委常務副書記,并先后兼任省監察廳廳長、省預防腐敗局局長等職。
在河北省紀委工作9年后,2010年,王雪峰任唐山市委書記,3年后轉任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18年卸任。
通報指出,王雪峰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王雪峰被指搞拉票賄選,大肆買官賣官,嚴重破壞當地政治生態,在干部錄用中弄虛作假為親屬謀取利益。同時,他還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他人旅游活動安排,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毫無組織原則,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收受大額禮品禮金;毫無紀法意識,把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在王雪峰擔任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省人大常委會領導班子中有兩名同事先后落馬,2017年4月和12月,楊崇勇、張杰輝先后被查,二人受賄金額分別高達2.06億余元和1.27億元。而在王雪峰退休后,他又有兩名省人大常委會的“老同事”落馬,分別是2012年至2018年任副主任的宋太平,以及2011年至2017年任副主任的謝計來。
王雪峰是黨的二十大閉幕后河北省“首虎”。此外,十九大以來河北省還有多只“老虎”被查,除上述5名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外,還有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原副省長李謙,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長張和。
“靠煙吃煙”的典型
與王雪峰同時被通報的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何澤華,落馬時也已退休近9年。
公開信息顯示,何澤華是江蘇沭陽人,早年曾在江蘇省泗陽縣插隊,還曾參軍5年,后來先后在泗陽棉紡織廠、泗陽絹紡廠工作,從一名工人一路升至廠長。他于1991年起進入煙草系統任職,先后擔任淮陰卷煙廠廠長、黨委書記,淮陰市煙草專賣局局長、經理、黨組書記,江蘇省煙草專賣局副局長、副經理、黨組成員。
1998年短暫擔任合肥經濟技術學院黨委書記一職后,何澤華于2000年1月起出任安徽省煙草專賣局黨組書記,后兼任安徽中煙工業公司總經理。2003年7月,何澤華擔任國家煙草專賣局副局長,2014年卸任。
通報指出,何澤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從通報可以看出,長期在煙草系統工作的何澤華,堪稱“靠煙吃煙”的典型,他的多項違紀違法行為都與煙草領域密切相關,比如他被指公器私用,將手中的公權力和煙草資源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接受煙草系統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級晉升、職工錄用、煙草業務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等。他還被批“私欲膨脹,貪婪成性”,不僅長期違規經商辦企業攫取巨額經濟利益,退休后仍利用原職務影響為親屬謀利。在被處分中管干部的通報中,出現“貪婪成性”這一用詞的,近年來何澤華還是首例。
此外,何澤華還被指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參加公款宴請,違反組織原則,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
何澤華是國家煙草專賣局近年來第三名落馬的原局領導班子成員。
2021年5月,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中央紀委原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潘家華被查,生于1952年的他被查時同樣已經退休9年。他從2006年起進入國家煙草專賣局,直至2012年卸任。根據通報,潘家華在國家煙草專賣局工作期間“靠煙吃煙”,幫助煙草行業私營企業主謀取私利,將多名親友安排在煙草系統工作,縱容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在煙草系統違規獲取巨額利益,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2019年2月,國家煙草專賣局副局長趙洪順被查,他被指利用職務便利在職務晉升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與不法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嚴重破壞煙草系統的政治生態。最終他因受賄9032萬余元被判無期徒刑。
同為“受賄”,這一罪名有何特殊之處?
除了涉嫌受賄,王雪峰、何澤華的通報中都披露二人還涉嫌另一項犯罪行為——利用影響力受賄。
什么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與一般受賄有何區別?中紀委網站層專門發文進行解釋。
西南政法大<愛尬聊_百科>學教師、刑法博士李仲民在文中介紹,近些年來,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及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的情況并不顯見。同時,一些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雖已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但利用其在職時形成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
文章指出,上述行為敗壞了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因此《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索賄受賄的行為,以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的上述行為多帶帶規定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首先在于主體不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特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而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自己。
其次,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行為人,并非利用自身職務便利受賄,而是先利用與其關系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再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去受賄。而在受賄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利用自己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為他人謀取利益。
近年來,被指存在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行為的“老虎”并不少見,比如原國家糧食局副局長徐鳴、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薛恒、原中國銀監會副主席蔡鄂生、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孫遠良、內蒙古高院原院長胡毅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