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35億的“老虎”獲刑17年!包括他在內 三任公安廳長受賄都超億元?
上觀新聞消息,今天,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薛恒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薛恒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二十萬元。對薛恒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薛恒利用擔任遼寧省民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民政廳黨組書記、廳長,丹東市委書記,營口市委書記,遼寧省副省長、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遼寧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5年至2021年,薛恒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5億余元。2019年8月,薛恒利用其曾任遼寧省丹東市委書記,遼寧省副省長、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遼寧省政協副主席等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他人的請托,通過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打招呼,為有關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2019年9月,薛恒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6.3萬元。

2021年8月23日,薛恒主動投案。去年2月19日,薛恒被開除黨籍。薛恒被指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大搞賣官鬻爵,嚴重破壞任職地區和單位的選人用人制度;違規經商辦企業;毫無紀法底線,以權謀私、執法犯法,大肆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和市場經濟活動,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為他人在案件處理、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薛恒曾于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任遼寧省副省長、黨組成員,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上官匯注意到,包括薛恒在內,遼寧省公安廳已有連續三任廳長被查,這三任廳長的受賄金額都超億元。
2021年1月25日,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李文喜落馬。李文喜曾于2002年5月至2011年3月,任遼寧省公安廳廳長。2021年7月27日,李文喜被開除黨籍。通報顯示,李文喜是首個被指獲取巨額礦產收益的老虎。
今年1月6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李文喜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李文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李文喜受賄金額超過5.4億元。
去年3月1日,遼寧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王大偉任上落馬。王大偉自2013年3月起任遼寧省公安廳廳長。去年9月29日,王大偉被雙開。王大偉被指大肆賣官鬻爵,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利,嚴重破壞任職地區和系統的選人用人制度和政治生態,既想當大官又想發大財等。今年10月19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王大偉受賄一案。王大偉被控受賄5.55億余元。
編輯:吳思責編:張松濤審核:馮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