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責與否取決于是否知曉病情?
瀟湘晨報消息,4月8日,據江西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報,2024年4月8日11時42分許,南昌市東湖區疊山路勝利路口至子固路口段,公交車贛AM0902由東向西先后與多名行人發生碰撞,造成一起交通事故,3人當場死亡、7人受傷送醫。
目前,駕駛員李某已被警方控制,經初步調查,駕駛員李某駕駛車輛行至疊山路勝利路口時突發心臟不適失去意識。
事發后,關于本次車禍責任認定的問題引發討論。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就目前情況而言,司機和公交集團擔責與否,關鍵要看駕駛員是否有既往心臟病史,以及二者是否先前知曉病情。

趙良善向記者闡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明文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文明駕駛,安全駕駛,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若司機明知自身已患有心臟病,仍予以隱瞞,駕駛公交車,那么司機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此種情況下,司機或需擔責。但若司機不知道自己患有心臟病,司機主觀上無過錯,通常被視為意外事故,即不可抗力。依據《民法典》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由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等客觀情況,不用承擔民事責任。
他也進一步說明:公交集團有義務定時對司機做體檢,如發現司機患有影響駕駛的疾病,仍允許司機駕駛公交車,那么公交集團也存在過錯,需承擔責任。如上所述,若本事故被定性為意外事件,那么公交集團和司機一樣不需擔責。
不過出于人道、人文關懷,公交集團可以提供一部分慰問金,以安撫亡者和傷者家屬。趙良善說道。
編輯:吳思責編:周尚斗審核:馮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