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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不是“指揮或指示”?

封面新聞消息,近日,青海省天峻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尋釁滋事重審案件。該案辯護律師反映,他們在休庭后路過審判席時發現,此案原二審法官、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長和天峻縣人民法院院長涉嫌在微信群內實時遙控指揮庭審。發現這一情況后,律師拍照取證并報警處理。

對此,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于5月13日晚發布情況通報稱,律師在休庭期間進入審判區拍攝合議庭成員電腦屏幕登錄的個人微信界面等行為嚴重擾亂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中院派員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符合規定,但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監管措施不規范的情形等。

目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均表示已知曉此事。5月13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辦工作人員表示,相關部門正在成立調查組對案件庭審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

案件重審期間

法院院長、中院法官被指通過微信群指導庭審

5月13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本案的一名辯護律師處了解到,5月10日起,天峻縣人民法院開庭重審這起尋釁滋事案,此前他發現部分電子案卷不清晰,要求查看證據卷原卷。5月11日下午休庭后,他向審判長詢問此事,審判長讓其聯系書記員。后來在經過審判臺時,他看到了電腦上的微信聊天記錄,并拍照留證。

監督管理不是“指揮或指示”?

相關聊天記錄

該律師表示,在一個共有7人的微信群聊中,一位微信名為哈斯庭長的人員在群內稱,審判長現在說,僅是核實身份及訴訟權利,合議庭也相信翻譯人員能履行好職責。請尊重法庭的決定,服從法庭的安排。隨后,微信名為樊旭華院長的人員稱不用跟他商量。接著,哈斯庭長又發消息稱,打斷硬氣點,不要隨意發言。

5月12日,參加本次庭審的辯護律師發布情況說明稱,他們認為,上述行為公然破壞了兩審終審的司法制度,他們當即要求出庭檢察官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無果后報警。警察處警并依法扣押、封存合議庭成員使用的電腦主機。

中院通報:

派員指導符合規定

但存在監管措施不規范情形

5月13日,記者多次致電天峻縣人民法院,電話均未接通。當天上午,該案原二審法官、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哈斯朝魯通過電話告訴封面記者,他們已就此事向宣傳部門進行簡單匯報,還沒有匯報完,他建議記者向法院宣傳部門了解情況。記者多次致電負責宣傳工作的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電話未接通。

同日,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在電話中告訴記者,他們已知道此事,正積極關注。記者詢問是否啟動相關調查,他表示肯定有這些過程。他也表示,這不是參與審理,是做業務指導。

監督管理不是“指揮或指示”?

法院發布的情況通報

5月13日晚,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索某等十二人涉嫌尋釁滋事案相關網絡輿情的情況通報》,其中提到,辯護人在法庭休庭期間,不遵守法庭紀律,擅自進入審判區使用手機拍攝合議庭成員電腦屏幕登錄的個人微信界面,不聽法院工作人員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員,嚴重擾亂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本案屬重點監管的四類案件,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派員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符合規定,但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監管措施不規范的情形等。

前述情況通報發布后,參加此次庭審的辯護律師們也再度發文回應。文章稱,公訴席和辯護席均屬于審判區,他們沒有擅自進入審判區;如果律師不立即拍照取證,并將主機保護至公安機關到場扣押時,違法證據極有可能滅失;哈斯朝魯、樊旭華通過微信群實時指揮庭審活動,不是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也超越了旁聽庭審的監督管理權限,屬于違反規定干預過問案件。此外,辯護律師也要求海西州中院立即公布該微信群聊天記錄及事件現場視頻,以正視聽。

5月13日,記者就此事致電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表示,已交辦到海西州人民檢察院進行處理。同日,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辦工作人員表示,相關部門正在成立調查組對案件庭審情況等進行調查核實。該工作人員也表示,調查組并非由高院牽頭,因為目前還在成立中,無法介紹具體情況。

法學專家:

監督管理不是指揮或指示

5月14日,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告訴封面新聞記者,四類案件是指最高法院規定的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判決可能發生沖突的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案件。青海省天峻縣法院審理的索某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應當屬于第二種情形。

韓旭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第一條規定中提及各級人民法院監督管理‘四類案件’,上級法院可以對下級法院審理的四類案件進行監督管理,也可以理解為指導,但絕非指揮或者指示。此次海西州中院對公眾關心的如何指導和指導內容未做清晰說明,引發了強烈的輿論反應。

上級法院只能在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基礎上,通過二審或者再審程序介入。一審法院審判階段,上級法院是不能介入的。業務指導與插手辦案的界限在于上級法院只能發布統一指導意見或者規則,而非對個案發表具體細致的意見。韓旭也表示,律師拍照取證時,庭審已經結束,不存在擾亂法庭秩序之說,法庭紀律是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才有的。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陳碧認為,除非提級管轄,否則上級法院的法官就不應該接觸基層的案件。如果涉及共性問題,上級法院法官可以下基層進行業務指導、調研,但是應該自覺地不對具體案件發表意見。陳碧也表示,一般情況下,院長庭長不應介入具體案件的審理工作,除非是自己親自擔任審判長。

如果屬于四類案件,院長庭長或者上級法院的監督指導,也應該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而不是通過微信指導。陳碧表示,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意味著案件最多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即告終結。因此,在刑事案件中,經歷兩審是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假如二審法官提前介入還左右了判決結果的話,二審就變成了一審了,這顯然是損害了被告人的權利。

針對本次事件,陳碧認為,具體要看二審法院是否實質介入,是否進行了不恰當的指導。她認為,當事人或律師可以申請檢察監督。

編輯:吳思責編:周尚斗審核:馮飛

編輯 舉報 2024-05-15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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