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發布旅游消費提示 導游這些說辭都是誘導購物?
為保護游客合法權益,3月22日,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昆明市旅游監督支隊發布了《旅游消費警示》。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相關規定。嚴禁安排、誘導購物旅行社組織、變相接待游客。禁止指定特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項目加收費用。嚴禁逛商店,尤其是游客集中的購物場所,如景區、高速公路、休息區、車站、碼頭等。與旅行社或隨行人員串通,安排旅游團隊通過購物返利、返利等方式購物或銷售商品,給予‘停車費’、‘茶水費’、‘人頭費’。
禁止不合理低價旅游,不允許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游客<愛尬聊_百科詞條>,通過安排購物或額外支付旅游項目費用等方式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禁止旅行社發布銷售“不合理低價游”產品,組織接待“不合理低價游”團隊。
被選中的昆明市旅行社應登錄昆明市旅游質量監督網,點擊企業、網站、人員欄目,查看旅行社的經營資質及其從業人員、分支機構、服務網點、經營網站的網店的備案信息。未備案的旅行社、旅游專業人員和網店不具備旅行社經營和旅游資質。
請仔細查看旅行社的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簽訂旅游合同時,要明確約定的內容:明確具體的接待標準,認真核對旅游合同中的約定內容,對于旅游合同中沒有約定或推薦需要多帶帶付費的旅游項目,拒絕參與,否則可能涉及價格陷阱或產生二次消費。旅游合同要加蓋旅行社印章,旅游費用要匯入旅行社名稱的企業賬戶(可以登錄昆明旅游質量監督網查詢),不要交給個人,要索要旅行社的正規發票或財務收據。
導游以‘政府補貼團費’‘政府指定購物店’‘扶持邊疆獻愛心’‘翡翠年年有升值空間’‘查看游客消費記錄’‘要求每人完成消費金額或將其列入政府失信名單’等為由要求游客花錢。均為導游編造,誘導、欺騙游客購物,已涉嫌違反《旅游法》 《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云南省旅游專業人員“八大誤區”規定,不準欺騙、脅迫游客購物;不拒絕接受旅游者的退貨和換貨;不允許組織和接待不合理的低價游;不允許哄騙和推銷不合理的高消費;不準在景區、門口非法擺攤設點;不得向游客兜售商品和服務;不得擅自改變行程影響游覽;不要簽訂虛假合同逃避監管。
游客可以通過對旅游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保存相關證據。昆明旅游維權投訴舉報退貨專線:0871-12345或登錄昆明市旅游監察支隊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賬號。
(據昆明市旅游監督支隊官方新浪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