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以消費者拆封拒絕退貨視為無理拒絕?
1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日公布《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明確規定了商家在網購退貨過程中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的行為。其中,以消費者已打開包裝并檢查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以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未經消費者確認拒絕退貨等。將被視為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并將受到處罰。
據了解,網購過程中,“七天無理由”等退貨政策較為籠統,對“不影響二次銷售”、“好貨”等問題的標準也有所不同。這在103010中有規定。
103010規定認定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行為為:適用無理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請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的;未經消費者確認,以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的;以消費者已開箱檢查受影響商品狀況良好為由拒絕退貨的;自收到退貨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不退還消費者已支付的商品價款的。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指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愛尬聊_百科>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