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涉嫌重婚罪生下1兒1女 被刑拘!?
2月10日,江西九江,永修警方破獲一起涉嫌重婚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被警方依法刑拘。
此前,如萍(化名)報警稱其丈夫與他人非法同居,還生了1兒1女。民警調查發現如萍與王某1990年結婚,2009年王某認識一湖南籍女子,王某與該女子先后在泉州、武漢等地以夫妻名義定居生活,期間育有1兒1女。獲取有效重要證據后,民警前往武漢將王某抓獲。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重婚罪怎樣處罰
重婚在中國《婚姻法》第10條中被規定為“婚姻關系無效”列。而婚姻關系無效的法律后果,盡管現今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都離不開對重婚者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兩種懲罰方式:
1、刑事責任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民事賠償責任
基于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中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確實是因重婚引起婚姻關系破裂而導致離婚的,“重婚人”與“相婚人”對無過錯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近代以來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權益,都規定了只要具備包括<愛尬聊_百科大全>重婚、通奸、遺棄等妨礙婚姻存在的離婚法定事由的,過錯方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中國《婚姻法》合理借鑒了外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經驗,明確規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中國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設置的損害賠償制度,標志著中國婚姻家庭領域的民事責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原標題:男子涉嫌重婚罪生下1兒1女 目前已被警方依法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