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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過三等功的前緝毒警察 倒在因公犧牲認定條件之外?

紅星新聞消息,2023年9月8日,民警黃躍在派出所網格室外300米處倒下后的第1019天,遺孀林敏終于決定火化黃躍的遺體并進行安葬。而在過去的近8個月時間里,她一直都不能理解,為什么自己的丈夫黃躍不能被認定為因公犧牲。

林敏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的一段監控視頻顯示,2020年11月23日18時14分,在貴州省畢節市織金縣公安局文騰派出所金西網格室,民警黃躍安排好了夜間巡邏工作,在室內監控視頻中留下了生前最后一句話“8點鐘集合”后走出網格室,關上了門。

立過三等功的前緝毒警察 倒在因公犧牲認定條件之外?

▲黃躍安排好工作后準備離開,成為他生前最后的畫面

當晚不久后,兩名中學生發現黃躍在距網格室約300米處昏迷倒地。織金縣公安局向織金縣人社局發出的《關于黃躍同志突發疾病住院的調查報告》顯示,黃躍經貴陽市第二人民醫院貴陽金陽醫院診斷為“左側額顳葉——基底節區自發性腦出血破入腦室并腦疝形成”。

林敏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長達2年的昏迷時間中,黃躍完全沒有清醒過,其在監控中留下的那句“8點鐘集合”就是黃躍留在人世間最后的聲音。2023年1月12日,黃躍突發高熱,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黃躍同志從發病到離世總共歷時了2年1個月20天。依據《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相關規定,經過研究,我們單位認為黃躍同志的死亡性質不符合《辦法》中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認定的條件,所以我們把這一復核結果通過函的形式回復了縣公安局。”織金縣退役軍人事務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主任王慶林是進行黃躍同志死亡性質認定工作的成員之一,他這樣告訴紅星新聞記者。

除了不符合因公犧牲認定條件,黃躍的工傷認定也沒能通過。

織金縣委政法委辦公室主任焦雷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黃躍去世后,織金縣公安局收集相關材料申請工傷認定,但是織金縣人社局認為并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有關規定。

“我們也很能理解家屬的心情,人都不在了,我們也都希望往這方面認定,但是我們作為認定的部門,執行國家的政策,我們肯定只能依法依規。”退役軍人服務中心主任王慶林告訴紅星新聞記者。

黃躍為何不符合因公犧牲認定條件,而“因公負傷、致殘、死亡”的認定也沒能通過?

倒在派出所網格室外300米處

也倒在了認定因公犧牲情形之外

遺孀林敏提供給紅星新聞記者的證件、獎章等材料顯示,黃躍在網格室工作前,曾在禁毒大隊做毒品辦案偵查中隊中隊長,2014年在禁毒大隊工作期間,黃躍因工作成績突出,榮立個人三等功一次。

立過三等功的前緝毒警察 倒在因公犧牲認定條件之外?

▲黃躍的三等功獎章

林敏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黃躍從業29年。2011年10月至2014年7月,在禁毒大隊,黃躍共參與破獲毒品案件99起,特大案件7起,重大案件1起,一般案件17起,零包案件74起,繳獲毒品4.39公斤,查獲吸毒人員134人。而在刑偵大隊重案中隊工作期間,黃躍參與破獲雷某故意殺人案、民警任某佩戴槍支被盜案等。

一段監控視頻顯示,2020年11月23日18時14分,黃躍安排好了夜間巡邏工作,在室內監控視頻中留下了一句“8點鐘集合”,而后走出網格室,關上了門。

據多名知情人士介紹,當晚不久后,織金縣第五中學的2名初三學生發現黃躍在距網格室約300米處昏迷倒地。

織金縣公安局向織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出的《關于黃躍同志突發疾病住院的調查報告》顯示,黃躍被送往縣中醫院搶救,因病情嚴重,當晚織金縣公安局安排人員與其家屬將黃躍同志轉院到貴陽市第二人民醫院貴陽金陽醫院救治。經該院診斷為“左側額顳葉——基底節區自發性腦出血破入腦室并腦疝形成”后,黃躍同志轉診到貴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但仍處于深度昏迷狀態,未脫離生命危險。

林敏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長達2年的昏迷時間中,黃躍完全沒有清醒過,其在監控中留下的那句“8點鐘集合”就是黃躍留在人世間最后的聲音。

2023年1月12日,一份織金縣人民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顯示,患者黃躍診斷結果為:1、昏迷;2、腦出血后遺癥期;3、氣管切開術后;4、慢性意識障礙;5、左側大腦半球梗死;6、左側大腦半球穿通畸形;7、陣發性交感神經過度興奮;8、肺部感染;9、感染性休克;10、電解質代謝紊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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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金縣人民醫院疾病證明書

2023年1月12日,黃躍突發高熱,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從發病到離世總共歷時了2年1個月20天。”織金縣退役軍人事務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主任王慶林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情況時說道。

織金縣委政法委辦公室主任焦雷是黃躍死亡性質認定工作調查組的成員之一,焦雷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今年1月、4月,織金縣公安局兩次發函到退役軍人事務局,申請認定黃躍為因公犧牲,但是退役軍人事務局對其死亡的性質進行復核,最后認定不符合因公犧牲的法定情形。

織金縣人社局工作人員羅洪也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根據《貴州省人事局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致殘、死亡待遇的處理意見》,黃躍同志的死亡并不屬于其中的幾種情形。

公安局兩度申請均未通過

達不到“因公犧牲”認定條件

2014年,民政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九部委聯合頒布《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該《辦法》成為現行警察撫恤管理的重要依據。

根據《辦法》第4條,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政府職能部門的作用,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現行優撫法規、政策,根據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準確、及時辦理人民警察的傷亡撫恤事宜。

在實踐上,自2018年退役軍人<愛尬聊_創建詞條>事務部掛牌成立后,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已成為我國傷殘撫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據織金縣委政法委辦公室主任焦雷介紹,盡管織金縣公安局做了許多努力,但是公安局兩度向退役軍人事務局提出的因公犧牲認定都沒有通過。

織金縣退役軍人事務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主任王慶林對紅星新聞記者逐條梳理了因公犧牲的5種情形,其中第1、4、5項和黃躍的死亡情形有一定相關度,但均不符合。

在《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第10條顯示,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在執行任務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后因舊傷復發死亡的;

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其他因公死亡的。

人民警察在處置突發事件、執行邊海防執勤或者執行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王慶林介紹,對照第1項,黃躍同志屬于突發疾病,并非意外事件。第4項是在執行任務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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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第10條

“這里有一個關鍵點就是猝然死亡,依據民政部優撫安置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政法勞動社會保障法制司共同編著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釋義》共同對猝然死亡作出的司法解釋,猝然死亡也叫猝死或急死,是平時健康或者雖患某種疾病但病情處于穩定狀態的患者,然后突然發病導致了意外迅速死亡。迅速即是指心臟突然停止跳動導致大腦缺氧,隨即呼吸功能消失,猝死的臨場表現為突然昏迷、意識不清、脈搏消失……在工作時間或者在工作崗位上,有以上臨床表現當場死亡或者48小時以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均可認定猝然死亡。”王慶林解釋道。

王慶林說:“黃躍同志的情況歷時2年1個月20天,也沒有醫療事故,是正常搶救,因此不符合第4項。第5項其他因公死亡,是必須與前4項在性質上具有相當性的。”

據介紹,所謂“相當性”,“是發生這種情況的時候,它有個同類的解釋,就是說第5項發生的情況和前面4項在同一個基準線上,這才叫其他。”

“不適用這5種情況,肯定就不能認定為因公犧牲。”王慶林說道。

與之類似,織金縣人社局工作人員羅洪也為紅星記者逐條對應了黃躍死亡情況與《貴州省人事局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致殘、死亡待遇的處理意見》中的7種情形。

羅洪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該《處理意見》的因公負傷、致殘、死亡確定的范圍中,黃躍既不符合“工作人員在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時,見義勇為導致傷殘和死亡的”“工作人員在創造發明、技術革新工作中造成死亡事故”等7種情形,也不屬于“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中突然發病而死亡”這種情況,因為黃躍是在昏迷2年多之后死亡,不滿足“突然發病而死亡”條件。

立過三等功的前緝毒警察 倒在因公犧牲認定條件之外?

▲織金縣公安局向縣人社局提交的報告

羅洪介紹,2017年,貴州省人社廳曾對畢節市人社局復函,解釋“關于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中突然發病而死亡”的規定,指出這一規定強調的是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中突然發病而當場死亡,沒有搶救時限。

公安局為死亡民警爭取救助金與補助

家屬表示已接受現實

在很長一段時間里,遺孀林敏都不能接受或者說理解這個結果。在她看來,此前也有類似情況的民警認定了因公犧牲。例如,據公開資料,2021年,織金縣公安局某同志與病魔抗爭近一月后,救治無效因公犧牲。

調查組多名知情人士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公安局、調查組都曾多次慰問黃躍家屬,并告知黃躍不符合因公犧牲認定條件的原因,但9月8日之前,林敏始終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不愿將黃躍遺體火化并安葬,要等一個“結果”。

“我們也很能理解家屬的心情,人都不在了,我們也希望,但是我們作為認定的部門,執行國家的政策,我們肯定只能依法依規。”退役軍人服務中心主任王慶林告訴紅星新聞記者。

在黃躍昏迷的日子里,織金縣公安局協調有關部門為其開通綠色通道以便就醫,公安局警員自發組織到血液中心獻血,為黃躍用血提供方便,與此同時,公安局也為黃躍申請特殊的救助金,如職工醫療保險、職工醫療救助金等,截至9月5日前累計有26萬元左右。

根據貴州省人社廳對畢節市人社局復函,工作人員傷殘、死亡是否屬于因公性質,是由本人所在單位提出意見,按程序申報認定,而不是本人向認定機關申報,因此,屬認定機關對申報單位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機關沒有向本人告知的義務。

盡管如此,王慶林等多名知情人士告訴記者,對黃躍死亡性質進行認定的調查組還是多次向林敏說明情況,解釋原因。

9月8日,林敏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她已接受現實,準備盡快將丈夫安葬。

編輯 舉報 2023-09-10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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