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買房放女友名下分手后要回,給女友買房分手能要回嗎[分手后要回購房權益]?
12月25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男子買房放到女友名下,分手之后要回的案例,審理判定結束情侶關系,無結婚意愿,被告應當予以返還。給女友買房后分手能否要回,要看實際情況和當地法院的審理結果。
據了解,2020年7月份林某從外地來到深圳,和周某搬到案涉房屋共同居住,2021年5月雙方結束了情侶關系,期間周某還支付銀行貸款、物業管理費和家具款,并且為林某交了學費和車貸。現在兩人已經沒有結婚的可能,法院認為被告名下的房屋系原告出資,且超出男女戀愛交往期間為增進感情所作的一般贈與,應當認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現在情侶關系結束,被告應當返還,最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房屋首付款、過戶費及學費、車貸等款項,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