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讀書 丈夫生前欠債未還?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消息,據澎湃新聞報道,11月6日,陜西省榆林市佳縣法院公布2023年第八批限制高消費名單,共納入22名被執行人。其中,兩名未成年人的限高信息被一同公布,年齡分別是14歲和16歲。6日22時30分左右,佳縣法院微信公眾號已將該名單刪除。
11月7日,上述兩名孩子的母親陳某某告訴紅星新聞,其丈夫生前因看病、修房等,欠下親戚18萬元借款未還。丈夫去世后,母子4人被親戚告上法庭,法院判決后他們被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對于法院公布兩個未成年孩子限高信息的做法,陳某某和債主方均認為不妥。
11月7日,紅星新聞從佳縣法院了解到,兩名未成年人因繼承債務人遺產被限制高消費。目前法院已將包含上述未成年人的限高名單刪除,待進一步核實后,會對外公布調查結果。
兩名未成年人母親:
孩子還在上學,丈夫生前欠有債務
11月7日,紅星新聞從孩子母親陳某某處獲悉,她和3個孩子數月前面臨過一場債務糾紛起訴。多年前,陳某某丈夫因看病、修房等原因,向親戚共借款18萬元未還。丈夫死后,親戚將未明確放棄繼承遺產的母子4人告上法庭要求還錢。法院判決生效后,母子4人因未還清債務,被法院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并公布。
陳某某稱,兩個未成年孩子一個正在上初中,一個正在上高中。法院發布信息后,左鄰右舍都知道孩子的信息被發到網上了。我不認可法院把他們照片等信息公布出來,孩子們還小,什么都不懂,他們這是違法。陳某某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暫未有法院工作人員向他們賠禮道歉。
債主方代理人陳某告訴紅星新聞,他們的確有親屬關系。在本案執行前,辦案法官給陳某一方打過電話,詢問需不需要將陳某某和她的孩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陳某一方考慮到陳某某喪夫,3個孩子中兩個孩子未成年,回答說只是想參與分配遺產,不要求把對方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陳某也認為,法院將在讀高中和初中的兩個孩子的個人信息對外公布,此行為不妥。
法院回復:
限高名單已取消發布
11月7日上午,紅星新聞從佳縣法院政治部了解到,兩名未成年人涉及到一起債務案件,該案件涉及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問題,兩名未成年人均為案件的被告。案件判決后進入執行程序中,案件中的被告均被限制高消費。佳縣法院在發布限制高消費名單后,發現這兩名未成年人信息被公開,由于未成年人信息不能在網上公開發布,法院已取消發布。
11月7日17時許,佳縣法院政治部一名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其所在部門正就此事開會討論,并已將此事調查情況向上級部門匯報,待上級法院對佳縣法院進行進一步核實后,會對外公布調查結果。
■ 律師說法
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
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應謹慎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何智娟律師告訴紅星新聞,2013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等司法解釋,建立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推動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聯合懲戒,通過信用懲戒、限制高消費等措施,讓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并未明確規定不得限制未成年人高消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16條規定: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根據此條規定的精神并結合我國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的立法原則,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應采取謹慎的態度。
不過,限制高消費與失信名單存在不同,失信被執行人一定會被限制高消費,失信名單是一種懲戒,而限高的立意近于:已經還不起債了,就不要過奢侈的生活了。如果未成年被執行人,在有能力償還的情況下依舊不償還,相反卻進行高昂的消費,例如購買奢侈品、頭等艙機票,對債權人來說是不合理的,此時對未成年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是合理的,但是這種情況極為罕見。
何智娟律師認為,在決策時可以參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限制消費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工作若干問題的解答》,其規定的例如保護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非常值得納入考慮。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是該規定對未成年人能不能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未明確規定?!蛾P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亦未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加以區分。
但《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2條明確規定,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16條規定: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法院對未成年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不符合相關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未將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放在最優先的位置。因此,佳縣法院對未成年人發出限高令的做法不妥。
趙良善解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案中,未成年人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遺產。但是,如果被繼承人有債務的,且繼承人未放棄繼承的,則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有義務在繼承遺產份額內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因此本案中,法院判決繼承人承擔債務是恰當的,但是法院在強制執行未成年人時,完全可以處置未成年人繼承的遺產,而沒必要對未成年人采取限高措施。
編輯:唐文培責編:周尚斗審核: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