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家電詐頭目如何判?緬北歸國數萬嫌疑人如何罰??
南方都市報消息,近日,中國警方發布境外通緝令后,緬北果敢電詐集團首犯明學昌自殺身亡,明氏家族3名核心成員已捉拿歸案,其家族創辦的電詐基地臥虎山莊也隨之瓦解。
公安部發布消息稱,11月18日,德宏公安機關邊境警務執法合作取得重要突破,緬北木姐地區執法部門將571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陸續移交中國公安機關。截至目前,緬北相關地方執法部門共向我方移交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3.1萬名,其中幕后金主、組織頭目和骨干63名,網上在逃人員1531名。
公安部通緝令顯示明菊蘭、明珍珍戶籍在云南臨滄,網傳明學昌之子明國平為緬甸國籍,外籍人士能否適用中國刑法?從緬北移交回來的電詐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哪些罪名?對被迫從事電詐的人員,又能否網開一面?
近日,察時局從多位法律人士處了解到,按照刑法規定,外籍犯罪頭目針對中國公民犯罪,應適用中國法律,如涉嫌故意殺人罪或將判處死刑。一般從事電詐的人員可能涉及詐騙罪偷越國境罪等。
對于從犯,2016年兩高一部就電詐犯罪相關問題出臺文件,明確規定時間內自首等從輕處罰的情形。但專家也談到,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從犯,爭取從輕處罰存在一定難度。
明家三人最高或將面臨死刑,外籍人士對中國公民犯罪也將受制裁
11月12日,以明學昌為首的緬北果敢明氏家族共4人因組織開設詐騙窩點被中國警方通緝。11月15日,明學昌畏罪自殺,其親屬明國平、明菊蘭、明珍珍被緝拿歸案,三人未來如何定罪量刑受到各界關注。
公安部發布的公告顯示,以明學昌為首的犯罪集團實施針對中國公民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詐騙數額巨大,同時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多種嚴重暴力犯罪。
北京周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縉認為,從通緝公告和公開報道可以看到,明家三人除了涉嫌詐騙罪外,還可能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罪等多種嚴重暴力犯罪,依據中國刑法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中值得關注的是,明菊蘭、明珍珍的戶籍在中國云南臨滄,而明國平網傳為緬甸國籍,能否適用中國刑法?
張縉介紹,中國刑法的適用范圍首先遵守的是屬人管轄原則,對于兩位云南籍的犯罪嫌疑人,中國依法具有管轄權;而對于緬甸籍犯罪嫌疑人,刑法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她分析稱,明國平涉及罪名的最高刑為死刑,因此可以適用刑法。
察時局了解到,2016年,兩高一部專門針對電詐案件的犯罪地和管轄權問題,出臺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電詐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時明確犯罪地的涵義。根據《意見》,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如詐騙電話、信息、電子郵件等的撥打地、發送地、到達地、接受地,均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則包括被害人被騙時所在地、詐騙所得財物的實際取得地等。
從這個角度來說,緬北果敢電詐集團所從事的電信詐騙,犯罪地已涉及到中國境內,因此中國警方具有管轄權。
察時局還注意到,為打擊電詐犯罪,公安部曾多次發布對外籍人士的通緝令,如10月12日發布對涉嫌開設電詐窩點的緬甸佤邦建設部部長鮑巖板等人的懸賞通緝。
張縉介紹,當外籍人士侵犯了中國及其公民的合法權益構成犯罪,且所犯罪行最低刑不低于三年有期徒刑時,即可對其發布通緝令。
察時局還了解到,此類通緝一般是由地方公安機關向上匯報后,由公安部進行發布,比如此次對明氏家族的公開通緝是由浙江溫州市公安局發出,由公安部刑偵局發布。
一般電詐人員涉詐騙罪、偷越國境罪,從犯自首可從輕處罰
明氏家族的勢力被鏟除后,其創辦的果敢規模最大和最早的電詐基地臥虎山莊也迅速瓦解。
而據公安部消息,今年9月以來啟動的對緬北詐騙的打擊中,緬北相關地方執法部門共向中國警方移交電詐犯罪嫌疑人3.1萬名,其中幕后金主、組織頭目和骨干63名,網上在逃人員1531名。
對于遣送回國的犯罪嫌疑人,首先交由各地公安機關進行審查,其中涉嫌違法犯罪的將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一些犯罪情節較為嚴重的人員,還需經檢察院進一步調查。
南都記者了解到,近日已有歸國電詐人員親友表示收到警方刑事拘留通知書,當事人罪名涉及詐騙罪或開設賭場罪偷越國境罪不等。
根據此前對緬北電詐回流人員的偵辦和查處,上海警方曾總結了緬北電詐集團的一些特點:呈現公司化運作模式,金主主管代理組長組員等5個層級間相互獨立又相互協作,組織結構嚴密,詐騙窩點中絕大多數成員都為組員身份。
曾代理過緬北電詐人員案件的四川斌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崇輝也告訴南都記者,組織者、骨干分子等主犯除了詐騙罪外,還可能涉及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等。從犯可能主要涉及詐騙罪、偷越國境罪或幫信罪等。根據刑法,詐騙罪的起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為十年以上。偷越國境三次以上屬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多種罪名的實行數罪并罰。
梳理以往公開報道可見,此前曾有一些人被高薪工作騙去緬北,在犯罪團伙毆打、關水牢等暴力手段脅迫下參與電信詐騙。他們回國后面臨的處罰也各有不同。
張縉介紹,對于境外電信詐騙的從犯及脅從犯,因其參與程度較淺或存在被迫情節,往往處罰較輕或可免于處罰。
北京京師律師王希彬也告訴南都記者,司法實踐中對于脅從犯的認定,主要是考察當事人是不是在被脅迫的狀態下實施犯罪行為。通過人身自由受限程度是否遭受詐騙集團暴力對待以及是否在詐騙中獲利及獲利情況等方面,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屬于被脅迫參與犯罪的情形。
據了解,2016年兩高一部《意見》中也明確規定了從輕處罰的情形:對犯罪集團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特別是在規定期限內投案自首、積極協助抓獲主犯、積極協助追贓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實踐中為從犯爭取從輕處罰,還存在一定難度。李崇輝向南都記者介紹了一個案例:一名當事人誤信虛假招聘廣告,被騙至緬北臥虎山莊電詐集團,其主動聯系國內公安機關表示想要回國,后來其親人用幾十萬將其贖回,但最終法院沒有認定其有自首情節,按詐騙罪定罪量刑。
這類案件中,不少犯罪嫌疑人即便在主觀意愿上不想實施電詐,但實際上,大部分從犯、脅從犯都實施了電詐。且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外,也很難找到其他證據證明其屬于被迫實施詐騙。李崇輝介紹。
詐騙數額不清的,可依據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認定詐騙罪
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涉及人數眾多,交易錯綜復雜,在偵查、審理過程中,取證難度高、跨境辦案難度大成為現實挑戰。
王希彬告訴南都記者,實踐中,司法機關大多通過電話、短信等通訊記錄、轉賬流水和犯罪嫌疑人口供等證據認定詐騙行為實施情況。對于骨干成員身份的認定,則往往通過詐騙集團的管理規章、人員職務認命、會議記錄等文件等犯罪集團運營管理的證據,結合犯罪嫌疑人對于犯罪集團運營情況的供述來予以認定。
南都記者也梳理了多份涉緬北電詐的裁判文書發現,有犯罪嫌疑人被認定為詐騙罪。比如,一例案件的裁判文書便顯示,被告人與他人撥打詐騙電話累計超過5000次以上,法院據此援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將其認定為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多位律師談到,此類案件中,對境外詐騙人員涉嫌的詐騙數額認定也是一大難點。現實中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實施詐騙但沒有騙到任何金額,或者詐騙數額達不到3000元的夠罪標準。
而根據2016年兩高一部《意見》規定,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存在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或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靜坤曾就此撰文解釋稱,根據這一規定,即便詐騙數額未能查證,根據其他嚴重情節也可對有關電信詐騙行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而對于偷越國境罪的認定。張縉介紹,根據刑法和《意見》,偷越國境3次以上或3人以上結伙偷越國境的,即達到情節嚴重,處1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因此,在對境外詐騙人員涉嫌的罪名認定中,除了不符合偷越國境行為的,對于沒有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往往不認定偷越國邊境罪。
緬北電詐人員移交回國接受法律的懲處后,未來社會各方應如何幫助其開始新的生活、避免再次走上電詐犯罪道路?
張縉建議考慮多方面入手,比如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對電信詐騙行業的監管和管理。更要重視對相關人員的心理干預和輔導,幫助他們克服犯罪心理和行為習慣,防止再次走上犯罪道路。還可以通過建立健全的社會支持體系,包括就業幫助、家庭支持、心理咨詢等,為他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讓他們能夠順利回歸社會。
編輯:楊四海責編:廖異審核:馮飛